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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牧行申请人刘小宁与被执行人真粮液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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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宁,男。被告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粮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04568—0。

住址:正宁县山河镇月明路01号。法定代表人:曾祥礼,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宁与被执行人真粮液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真粮液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0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兴民

书记员: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