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大刚,男。被执行人李海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大刚与被执行人李海刚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大刚在案件部分执行后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0)正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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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大刚,男。被执行人李海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大刚与被执行人李海刚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大刚在案件部分执行后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0)正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