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曹大刚与被执行人李海刚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大刚,男。被执行人李海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大刚与被执行人李海刚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大刚在案件部分执行后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0)正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