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俞英姬,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俞哲,男,朝鲜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俞英姬、俞哲民间借贷执行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评估费4000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哲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3115元,申请执行人王云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2900元,垫付评估费4000元。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俞英姬达成和解协议,王云同意俞英姬在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余款3785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高振玉执行员李钟瑞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