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绰号“毛东”、“苗苗”),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3年4月1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滕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军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多人多次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滕莉人民陪审员:陈方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代理书记员: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