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贪污罪,2004年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21日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助理审判员田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陈方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丹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十五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能够退回全部所逃税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湖南省洪江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田群人民陪审员:罗德田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