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中华,男,汉族,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
原告杨中华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杨中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杨中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志坚审判员:陈龙飞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书记员:唐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