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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蒋长春与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怀鹤行初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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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长春,男,汉族,洪江市江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

原告蒋长春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蒋长春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蒋长春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志坚审判员:陈龙飞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书记员:唐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