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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仁德、赖红艳执行抚养费征收一案

(2013)安行执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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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诗华,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仁德,男。被执行人赖红艳,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执审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仁德、赖红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仁德、赖红艳未自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仁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仁县支行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建华

书记员:周振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