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诗华,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钟美林,男。被执行人伍年兰,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执审字第21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美林、伍年兰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美林、伍年兰未自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伍年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安仁县支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贺志成
书记员:周振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