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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宗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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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宗兰。被执行人黄林峰。

刘宗兰与黄林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黄林峰支付刘宗兰赔偿款49149.73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76元。因黄林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宗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林峰支付赔偿款49149.73元、诉讼费用276元及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黄林峰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刘宗兰支付赔偿款49149.73元、诉讼费用276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50075.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林峰的银行存款50075.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红卫

书记员: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