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雪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方萍,女,汉族,1954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淮安市古佛制香厂,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18-12号。投资人方萍。申请执行人朱雪梅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古佛制香厂民间借贷纠纷经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河民初字第18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雪梅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102290元。
本案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经调查,方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独资企业淮安市古佛制香厂因负债很多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中院已集中执行,待该企业土地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187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王勇执行员刘淼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