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负责人赵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孝忠,该行主任。被执行人郑州农具厂。法定代表人王广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农具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农具厂的银行存款8004724.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郑宏辉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韩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