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凤梅。被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凯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焦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焦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强在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有事故保证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焦强的事故保证金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郑宏辉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孙坤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