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初字第1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利双

书记员:王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