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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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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曾用),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临猗县。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兽药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下余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书记员:王利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