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乔庆明,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乔庆明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