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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殷民执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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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合伙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秋利审判员:曲红斌审判员:尚海洋

书记员: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