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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某与韩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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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