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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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