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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艳枝与付永峰、梁文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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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常艳枝,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付永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梁文会,女,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梁某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洹上名门6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