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南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宋惠华,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第三人刘利奎。
上诉人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华鹏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利民代理审判员:牛杰代理审判员:张淼
书记员:宋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