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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虈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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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楠,又名陈孩,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彬清、代理检察员桑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楠及其辩护人闫素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楠当庭辩称在东莞购买的100余克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其辩护人辩称陈楠所购买的100余克毒品,除王某让其购买的10克毒品外,其余部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一、二月份,被告人陈楠在商丘市翔宇大酒店门口,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冰毒共1.4克,计得款1600元。在商丘市应天宾馆2007房间,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少量毒品,得款500元。2012年2月7日,陈楠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余克返回商丘进行贩卖,2月9日在柘城县双河路石化加油站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100余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证实,2012年2月9日上午,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特情举报,在柘城县双河路石化加油站将乘坐东莞至柘城的大巴车返回的陈楠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包中查获毒品100余克。2、公安人员对查获并扣押毒品确定重量的称重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从陈楠包中查获的大包冰毒净重98.22克,小包冰毒净重4.79克,麻古净重2.13克。3、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查获陈楠的冰毒及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4、商丘市公安局查询户名为陈孩及徐新新的银行卡存取款情况证实,2012年2月5日至7日共收到王某、孙智开等人的汇款22000元。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王某两次在商丘市翔宇大酒店门口向陈楠购买毒品1.4克,给陈楠1700元。并证实2012年2月5日给陈楠汇款4500元,让陈楠为其购买10克冰毒。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在商丘市应天宾馆2007房间,向陈楠购买600元的冰毒约0.5克。7、被告人陈楠对贩卖给王某、周某毒品的事实及去东莞购买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收王某1600元,收周某500元,在东莞购买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8、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陈楠的检测报告书证实,陈楠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9、陈楠的户籍证明证实,陈楠又名陈孩,1990年1月7日出生。关于被告人陈楠辩称被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贩卖的问题。经查,陈楠被抓获后对贩卖毒品的事实曾多次供认,其供述以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给孙智开、王某等人的事实,不仅有孙智开、王某给其汇款的银行交易凭证,而且有王某的证言在卷证实。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楠贩买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辩称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的辩解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楠的辩护人辩称查获的百余克毒品,除王某汇款购买的10克毒品外,其余部分应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本院认为,陈楠以低价买进毒品,拟以高价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属贩卖毒品的行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楠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楠贩卖毒品在50克以上,依法应在十五年以上判处刑罚。鉴于其所购买的100余克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本领审判员:赵宏伟审判员:时见业

书记员:郑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