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立军。被执行人岳志利。
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王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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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立军。被执行人岳志利。
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王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