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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立军与岳志利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阜民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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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立军。被执行人岳志利。

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王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