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庆良,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崔家庄乡三官庙村邦宽路**。被执行人,崔宝苍,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现住遵化市兴旺寨乡后肖庄村北沟道**** 被执行人张术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现住遵化市遵化镇三间房村海涧道**** 被执行人张玉山,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思恭庄村被执行人朱振启,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遵化市鑫苑小区2-1-5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唐民四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宝苍、张术成、张玉山、朱振启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宝苍、张术成、张玉山、朱振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术成在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术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北二环分理处账号62284806518********存款中的332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