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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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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华。被执行人王正武。

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王正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670元,诉讼费9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俞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