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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晓明执行案裁定书

(2011)北民执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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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晓明。被执行人胡子泽。

本院在执行李晓明申请执行胡子泽赔偿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平录代理审判员:裴庆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