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志民、张立红。被执行人高永生。
本院在执行高志民、张立红申请执行高永生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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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志民、张立红。被执行人高永生。
本院在执行高志民、张立红申请执行高永生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