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小平申请执行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1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小平。被执行人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乔小平申请执行王春华、董德丰、唐山市华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徐良彦代理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