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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维娜申请执行孔德玉排除妨碍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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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维娜。被执行人孔德玉。

本院在执行周维娜申请执行孔德玉排除妨碍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徐良彦代理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