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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士江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经开执字第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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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很央视于洪区。被执行人胡士江,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士江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曾令夫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延东审判员:杨松代理审判员:周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