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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洪伏与被执行人曹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经开执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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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洪伏,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曹利,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张洪伏与被执行人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利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延东审判员:杨松代理审判员:周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