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大祥,男,1966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6********,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江都区工农东路东园新村****。曾因犯诈骗罪,2002年7月5日被原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8月6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邮刑初字第023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周大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罪犯周大祥患有鼻咽癌需要就医,不宜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大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个月,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