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远田,仪征市人,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吴长山,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乃俊,仪征市人,住仪征市。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长山、周乃俊银行账户存款259185元;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长山、周乃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钱忠模
书记员:卞文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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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远田,仪征市人,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吴长山,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乃俊,仪征市人,住仪征市。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长山、周乃俊银行账户存款259185元;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长山、周乃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钱忠模
书记员:卞文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