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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梅立新减刑裁定书

(2014)镇刑执字第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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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梅立新,男,47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锡法初字第0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立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梅立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梅立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梅立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