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召栋,男,40岁,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邳刑初字第0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召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韩召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光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召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召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召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宏亮审判员:邰玉妹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