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盐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九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原由九里法院执行,后因区划调整九里法院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赵某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