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申请执行人独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徐鼓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某某、独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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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申请执行人独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徐鼓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某某、独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