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加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7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王磊

见习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