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坤,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身份证号码:×××155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城区××城镇木头××社区××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坤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忠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上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忠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除先前羁押的4天,即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耀福
书记员:杨家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