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黄福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2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福光,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麻垌镇百福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福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5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庆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福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福光在桂平市麻垌镇麻垌圩,明知一个叫“文生”(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的男子让其帮拉去藏匿的绿海种业牌野香优863号等杂交稻谷种子是盗窃所得,仍帮拉到其认识的陆某某家中藏匿。经查实,该批种子于当天凌晨在麻垌圩好收成农资店内被盗。经鉴定,该批种子价值人民币761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在陆某某处查获的该批种子发还给失主蒋甲。以上事实,被告人黄福光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蒋甲种子店被盗案)、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蒋甲、蒋乙、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福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福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藏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福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福光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福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福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巫立慧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