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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方╳╳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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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X,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明知“K粉”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珏

代书记员:屈晓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