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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黄╳╳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巴法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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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77年9月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拉仁村。被执行人黄xx,女,46岁,系巴马瑶族自治县xx单位职工,壮族,住所地巴马镇新兴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巴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2013)巴法执字第5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即给付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黄x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罗xx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黄xx因另案已被法院裁定逐月扣划1000元,待另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黄xx同意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马县寿乡大道支行(账号为:xx;户名为:黄xx)的账户中,由法院直接裁定每月提取1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罗xx。提取时间从2014年4月起至本院通知停止时止。申请执行人罗xx无异议。

本院(2013)巴法执字第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国立审判员:莫卫修代理审判员:韦崇涛

书记员:韦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