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辉,男,1946年1月8日生,现住富川县麦岭镇、曹某静,女,1949年10月25日生,现住富川县麦岭镇、任某秀,女,1973年10月14日生,现住富川县麦岭镇、唐某,男,1998年7月26日生,现住富川县麦岭镇。被申请执行人周某富,男,1980年1月3日生,现住富川县朝东镇。
申请执行人唐某辉、曹某静、任某秀、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2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富无银行存款,目前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