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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毛某坤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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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某坤,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被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富阳镇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坤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某坤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