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雄,男。被执行人李某林,男。
被执行李某春,男。被执行李某富,男。申请执行人李某雄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李某春、李某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雄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李某春、李某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审判员:胡斌代理审判员:林青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