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雄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李某春、李某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富法执字第1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雄,男。被执行人李某林,男。

被执行李某春,男。被执行李某富,男。申请执行人李某雄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李某春、李某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雄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李某春、李某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审判员:胡斌代理审判员:林青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