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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某评与被执行人唐某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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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杨某评,男。唐某林,男。申请执行人杨某评与被执行人唐某林民间借贷一案,定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富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