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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甲荣与张征芳、蒋生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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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甲荣。被执行人张征芳。被执行人蒋生义。被执行人文才元。被执行人文建国。被执行人曾桂连。被执行人罗平。被执行人文桂华。被执行人文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甲荣与被执行人张征芳、蒋生义、文才元、文建国、曾桂连、罗平、文桂华、文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征芳、蒋生义、文才元、文建国、曾桂连、罗平、文桂华、文高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