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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陆川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上刑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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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川领,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炳华,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川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川领及其辩护人黄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川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川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川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偶犯,有悔罪表现,涉案金额不大,赃物已查获并已退回给被害人,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川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