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仕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上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仕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仕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仕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仕星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方仕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仕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蒙海芬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