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3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1号裁定书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伙长,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略),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宏海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邱曼曼,该经营部员工。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黄伙长负担。

审判员:刘燕明

书记员:孙婧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