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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4号判决书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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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霍杰,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在(略)。

申请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广州市佛伦斯服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略)、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6日,收款人为温州市博毕奥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谷宜审判员:刘燕明审判员:屈卫东

书记员:孙婧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